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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項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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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同筆記 / 33

 
教學單位評鑑(自我評鑑)
 
本校自88學年度起,依「淡江大學教學單位評鑑實施規則」,各教學單位每五年需接受評鑑,實施時間由品保處規劃公告,應接受評鑑之教學單位包括系、所及中心。為配合教育部97學年第一週期大學校院系所評鑑,96學年本校所有學院(已通過工程認證的工學院除外)均進行教學單位評鑑。為配合104年上半年度(103學年度)第二週期通識教育暨大學校院系所評鑑時程,本校自100學年度起進行新一輪之教學單位評鑑作業。
 
教育部於101年7月公布「教育部試辦認定大學校院自我評鑑結果審查作業原則」,選定獲得「邁向頂尖大學計畫」及「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」補助的34所大學優先試辦大學自我評鑑(亦稱為大學自辦外部評鑑)。本校符合優先試辦大學自我評鑑資格,已依教育部規定完成相關辦法訂定並設置組織,並於102年底獲得教育部自我評鑑機制認定,另依規定於103年2月底將本校自我評鑑完整實施計畫書報部備查。自103學年度上學期起,依本校自訂自我評鑑機制啟動新週期之教學單位評鑑,於105年6月提出自我評鑑結果報部認定。 
本校105年度自我評鑑結果經教育部認定通過,認定有效期限自105年起至110年止。
經由每次評鑑作業之實施經驗,不斷修正及改進,做為規劃下次評鑑之重要參考。此外,評鑑結果改善情形皆納入教育品質管理委員會持續追蹤事項。
依教育部試辦認定大學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審查作業原則第14條規定,公告本校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相關資訊如下:
 ► 評鑑機制
 ► 法規:淡江大學自我評鑑辦法
 ► 相關會議資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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